烟台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为什么签订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为《滇案条约》、《中英会议条款》,是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清朝与英国在烟台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条约的签订结束了“滇案”,但也使英国得到了入侵中国西南边境“条约权利”。
签约背景
英、法等国在打开中国沿海及长江门户后,又想打开内陆的“后门”,从19世纪60年代起,便不断寻找从缅甸、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
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在近二百名的武装士兵护送下,探查缅滇陆路交通。英国驻华公使派出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
1875年1月,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向云南边境进发。
2月21日,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发生冲突,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这就是“马嘉理事件”,或称“滇案”。
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来扩大它对中国的侵略。1875年3月,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条要求:
1、英国官员参与调查马嘉理案。
2、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再派探测队前往云南。3。赔款15万两。
4、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中英天津条约》所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待。
5、商定办法,照约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
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
从这时起,他断断续续同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断以撤使、断交及武力相威胁,多方面进行讹诈,以求实现这些要求,并将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1876年8月21日,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9月13日签订了
《中英烟台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