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当时女性的地位如何?
元朝,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地图版图面积很大,阶级分化也十分严重。在元朝时期,一等人是蒙族,二等人是色目人,三等人是北方的汉人,四等人也是最低贱的是南方的汉人,也就是所谓的南人。从元朝婚姻体系中也可以慢慢的感受到种族阶级的严重分化,那么,元朝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北方草原燃起的野蛮民族婚姻也是如此不一样
蒙古族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北方草原民族。从纷争不断的部族争斗吞并,依仗着魔鬼一般的骑兵征服到小亚细亚的帝国,在二百多年的时间里发生天翻地覆的社会变革。
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民族如蒙古族一般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如此广阔的空间上,经历如此巨大的社会变迁,期间法律制度的种种变化令人应接不暇。
元代是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社会,蒙古人、色目人等其他民族多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汉人则实行一夫一妻制,二者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而是能够彼此共存。
元朝是由奴隶制社会转化为封建社会,社会制度虽然发生了剧烈变化,但凭借军事征服建立起来的元代国家,不可避免地保存着奴隶制游牧社会生产方式的残余,及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落后风俗习惯与法律意识。
这也使元朝的蒙古族是一个野蛮的民族。这种四处漂泊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与中原汉族的文化交融时期,不可避免地对当时的婚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草原的游牧文化与中原汉族儒家文化思想在元代这个历史背景下的相冲突到相互融合使得元代婚姻制度丰富多彩。
在元代初期妇女地位的相对还算高的,蒙古族与中原汉族女性在贞节观念上是不一样的,草原上没有儒家思想的束缚,在贞节上比较开放,随性,这对中原封建礼教引发了冲突。
文化冲突并不是停留在某一点上停滞不前,它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蒙古族的婚姻习俗并没有像流星一样瞬间吞噬了中原地区,中原地区的婚姻制度、习俗、观念开始影响蒙古族的婚姻习俗、观念,延续了前朝历代中国封建婚姻制度。
收继婚在封建社会并不多见,然而在元代又兴盛起来,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实行收继婚,则不需要另立婚书,不需要另备彩礼,不管男方还是女方都可避免遭到财产损失,多妻制与收继婚也因此并存。
人们交往圈子比较小,结识异性的机会比较少,而叔和嫂则在同一家庭中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互之间了解得比较多,没有血缘关系,在封建伦理观念比较淡薄的民族和地区,容易产生感情。这样寡妇和失妇的子侄也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元朝妻子的数量由男人的经济实力决定
元统治者实行族类婚原则。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蒙古族的统治地位,采取了森严的等级分化制度。
加上各种自然因素,如语言、肤色、地域等等成为族类婚原则实施的自然条件,在元朝婚姻法律中,分别规定了汉人的法律,蒙古人、色目人等各民族的法律。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一个男子可以占有多个女子,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妻,其余都是妾,这是名分和家庭秩序的需要。元代实行族类婚原则,实行一夫多妻制原则。
妻子的数量与这个娶她的男人手里的财产状况成正比关系。换个方式就是一个男人能养活几个妻子,就可以娶几个,没有上限。
有些家庭的姑娘们已过了结婚的年龄,为什么没有出嫁,因为他们的父母把女儿当成商品进行买卖,谁的价格高自然就会嫁给谁,这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在元朝,女子就是家庭的一个商品,婚姻之间存在的更多是交易,是性价比。
元朝时期连普通的平民一般的家庭都是两个三个妻子,更何况那些官员、皇族。妻子数量多但也按照规定进行排号。实行多妻制,在诸多的妻子当中就有明确的正、次之分。正妻只能有一个,一般而言是结发妻子。
如果正妻去世,则仅次于正妻的妻子可以继为正妻。除了正妻以外的诸妻,一般按时间先后排序,有时为了区分,往往加上二、三、四等的排号。在元朝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每一个妻子都有她自己的帐幕和家属。
妻子的地位与家中的帐篷有着明显的标志。在汉族家庭中妻妾地位悬殊很大,在家庭中地位比较卑微。而在蒙古族中情况不一样,在蒙古家庭里,妇女承担着大部分的生产和家务。
家庭所需的食品、制造皮衣、看护小孩等等都是元朝妇女需要做的事情。蒙古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只有一人为正妻,余者为次妻。
元代初期,汉人受到蒙古人这一婚俗的影响,将之与置妾相结合,使这一婚俗在汉人中也出现。蒙古统治下的多民族国家,除了蒙、汉人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少数民族,这些民族亦多采取多妻制。
如在吐蕃地区亦盛行多妻制,并且不禁止各佛教教派僧人娶妻育子。元代是我国民族融合高度发展的繁荣时代。
一方面,它是继唐宋以来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交流的一次全面的总结,是民族融合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元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封建王朝,其民族统治和民族治理都颇具特色。
元统治者在统治包括汉族在内的众多成分复杂的民族的时候,能克服民族偏见,推进民族间的融合。就是在这种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反映民族融合的本质意义的族际通婚,在元代社会非常普遍。
另一方面,江南经济发展,不同民族尤其是蒙古、色目人纷纷入户江南,参与财富分配和利益分享,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各民族相互通婚的可能性。但是族际婚引起了儒士的反对。
最有代表性的为孔子后人孔齐,作为儒学宗祖之后,其排拒态度更为彻底。这对中原儒家文化是一个挑战,是破坏风气,乱了家法。
在元朝的婚姻观看那个时期的女性地位
在元代婚姻制度中,妇女地位显得异常独特和复杂。这是因为,元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段,它脱离不了其本身的限制,即元代妇女地位继承了封建社会的传统,妇女地位低下,男尊女卑的总体格局没有被打破。
但是,同时我们又要看到由于游牧民族习惯法的融入,使得元代婚姻制度中妇女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这根链条上有所松动。元朝妇女地位挺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的。
在婚姻形式上,蒙古族入主中原,以法律形式推行其婚姻制度,使得己近消逝的婚俗继婚复活并盛行起来,买卖婚更是遍布大江南北,冲击传统礼教观念,使得妇女的贞节意识淡薄。蒙古族实行多妻制,妻子大多数是“购买”而来的。
在元朝做个有钱的男性,是很舒服的一件事。受蒙古族此风俗的影响,民间男女婚姻很大程度上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父亲又私下将女转嫁他人,而此受讫财礼的,这样的事情在中原汉族传统文化思想中是不可理解的,是不可置否的。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里,子女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作主,作为父母的应当不会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卑贱的奴隶为妻,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合乎常理,即该女子为了追求爱情而不惜降低自己的身份。
这毫无疑问是对妇女部分主婚权的承认,对良贱为婚的效力的认同在中国古代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做个对比,宋元两代在重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宋代民间婚姻重财是双向的,其特点是男女双方都想方设法获取更多的聘财嫁妆。
在议婚的时候,不仅男方要在正贴上详细列明聘礼数目,而且女家也要列明随嫁的资产,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参考,甚至有的时候嫁妆还得多于聘财,因为陪嫁资产的丰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妇在男方家的地位。
而在元朝,只重娶妻之聘财,而不重妇女随嫁的资产。其在律令中规定的聘财强调以男方为主,分为不同的等次。这无疑是受到蒙古族买卖婚的影响。
而蒙古妇女一旦嫁入男方家中,便享有较高的地位,在丈夫家庭中享有财产权和对其丈夫的继承权。购买妻子只是个形式而已,甚至以聘财的归属作为惩罚婚姻犯罪的手段。
这么对比的结果是元朝妇女的经济地位比之前王朝有所提高,但再提高也逃离不开男尊女卑的地位,这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根深蒂固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