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古代各朝如何惩罚剩男剩女?竟追究父母责任

  近年来,随着单身男女日渐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节”越来越受到关注。现在世界各地对于解决单身男女的问题都出台了许多利民政策,也有些公司的年终福利便是为公司的未婚男女办活动来活跃男女员工的氛围,也受到一些单身男女的认可,奈何中国人太多了,中国并没有这些政策,许多年轻人单身也有许多是因为经济问题。其实,对于解决单身婚龄男女的婚姻问题,在中国的古代也是相当重视的。

  在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因为价值观、贫穷、出身、战争、制度、生理等原因,制造了无数难以被后人观照的剩男剩女群体,古称“独”,与“鳏寡孤”并列。

  “三十男有室,二十奴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战争这种意外因素往往产生剩男剩女无数。

  但正因为古时多战乱,如果适龄男女都不急着结婚生子,整个社会人丁缺乏,生产和戍边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因此,为了尽量减少“剩男剩女”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龄,强制出嫁;有的设立“官媒”“拉女配”,强制结婚;有的甚至颁布“处罚条例”,对“剩男剩女”进行惩处……以解决剩男剩女的婚姻问题。

  周代有“男子三十,女子二十”结婚一说,而且一位传说中人物就是如此——大禹。

  《吴越春秋》载:“禹三十未娶,行至涂山,恐时之暮,失其制度”。这位年届三十当时最忙碌的公务员,在走群众路线时来到了涂山,深刻认识到结婚的重要性,遂娶涂山氏结束单身。大禹的确是剩男剩女励志的榜样,但从古代人均年龄较低来看,男人到三十结婚不太可能,一般而言,过了二十不婚便是剩男。

  历朝历代亦有适婚年龄规定。越王勾践有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晋武帝泰始九年(273年)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北周武帝有诏: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婚。

  大唐诗人李颀《古意》记载,“辽东小妇年十五”,李白的《长干行》有称,“十四为君妇”,后来玄宗有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听婚嫁”。大宋时代,司马光在《书仪》中称,“婚龄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元明清之后,大抵如司马光所言。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男子二十岁以上,女子十六岁以上未婚就成了“大龄青年”。

  现代有不少女孩子,选择男友挑三拣四的,最后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当时这样做肯定不行,会给家人带来麻烦的。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却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给男女牵红线的介绍人,这种媒人是民间性质的,属私媒。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与今天民政部门发结婚证书的公务员在某些职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权力更大。

  官媒通过强制手段给“剩男”找老婆,给“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实是一种分配婚姻,纯是“拉女配”。

  《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时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设有“官媒”。当时有大量“剩男”被发配到新疆,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曾设了不少官媒,方便给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农民起义军的妻女、灾区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给某一“剩男”,让他们一起生活,繁衍后代。

  因为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们争着送“聘金”。如果不主动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红包。

  有意思的是,为了防止男女绕过官媒私下来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墙子”。所谓“墙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会的地方。如果发现崔莺莺和张生那样的翻墙私会现象,往往会被官媒赶走。

  由于古代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女少男多,那么提倡寡妇再婚,也是古代解决单身男子配偶的一个手段。

  我国古代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抱着走”的说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讲究从一而终。在这种迷信陋俗的影响下,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是强调三纲五常,从一而终。与鼓励寡妇再嫁相对应的,是鼓励男人娶寡妇。

  在古代,一个未婚男人娶寡妇与寡妇再嫁一样,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过去不只寡妇再嫁难,男子娶二婚女也是不容易的。

  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风易俗。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

  当某种非正常婚姻行为被更多人接受后,就会慢慢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便不以娶寡为耻,特别是在家族内部,弟娶嫂,嫂嫁叔等并不被认为有悖于常规伦理。

  不论是现代还是古代,人类男女性别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状态下基本上不会有“剩男”或“剩女”。但了解中国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过去不像现代这样实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长时间内,实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拥有三妻四妾屡见不鲜。

  这样便人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适婚男人找不到适龄的女人。由于男人过度纳妾给社会带来的多方面严重问题,不少朝代对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严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级别的官员,能娶多少个小老婆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有钱就能多娶。

  蔡邕所著的《独断》中,记述过汉代的纳妾规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贡献,才可以最多娶八个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

  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妇”,和现代一样,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纳妾条件的,也不是什么时候想纳就什么时候纳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规定亲王一级的“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则少多了,减了一多半,“额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纳妾一次,除非无后才可再纳。

  造成适婚男子不能及时成家立业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设计和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等诸原因外,很多情况下,是男女缺少谈恋爱的机会,从伦理上设置了“男女授受不亲”这类人为障碍。古人也看到了这一点,觉得不合情理,于是变着法子突破之。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早期,男女交往是相当自由的。先秦时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会,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出走。

  《周礼》中的《地官·媒民》是这样说的,“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

  仲春会为适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阴历的“三月三”,后来的清明节男女“踏春”风俗,便受到了仲春会的影响。

  除了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七月七又叫“七夕节”,被现代男女戏称为“中国古代的情人节”。可以说,古代为单身男女的婚配也想尽了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