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教令权制度是怎样的?有何特征?
相较于前朝,清代的教令权在律典中的规定更加细致,这种细致集中体现在《大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罪的律例规定上,而这些规定产生的原因是当时社会生活发生变化。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刑案汇览》记载的教令权案件反映教令权实施过程的复杂情形,总的来说,教令权的司法实践突显了极端强调孝道治国的流弊,它助长了尊长德行的丧失,使社会道德下降,背离统治者设立教令权的初衷。
清代教令权还反映出当时特有的一些社会现实,比如礼制的地位在民间生活中动摇,出现了越来越多泼悍的妻子,夫为妻纲的作用大打折扣,又比如在子孙违犯教令案里经常出现的“杀人图赖”现象,表明古人的一种司法观念,说明生命在古代司法中的重要价值。
一、清代教令权法趋于完善
1、教令权范围的扩大
清代教令权法的条文数量增加,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教令权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定罪扩大,刑罚加重。通过前文对清代教令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究,可以看出,教令权法的主体和教令权法指向的对象范围扩大。教令权的主体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义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义父母、继父母、改嫁的母亲。教令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义子、义女等。
《大清律例》在“比引律条律”下列举过比照“子孙违犯教令罪”处罚未婚男女的情形。在《刑案汇览》男女婚姻律下记载的张雪儿案、胡六五案中,张雪儿、胡六五与未婚妻成婚前私下与她们发生性行为,后来事情败露,二人都被比照子孙违犯教令律判处杖一百的刑责。
一般而言,子孙不听从教令,尊长的惩戒都会在家庭内部进行,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通常尊长在处理家事时也不会引入官府、乡邻等第三方介入,而是直接在尊长与卑幼之间解决,但是也不乏例外,只要涉及尊长的生命,及尊长请求官府将子孙发遣的情形,都将导致子孙因此被处以子孙违犯教令罪。
清代教令权是清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之一,它维护宗法家长制,强调尊长对卑幼的管理,要求子孙恭谨孝顺。其本质上是一种专制权力,是中国家庭伦理观的体现,是孝道文化的集中表现。
它上承国家制度,由国家赋予家长权力对子孙后辈进行教化、对其行为约束,下启基层治理,将国家制度与民间家族规约等联系起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将整个社会联结为一个整体,统一思想和行动,维护封建时期的社会稳定,在一定时期促进当时社会的治理。
2、宗族制的纳入
不难发现,清代国家治理不是单纯依靠国家法律制度,还纳入了宗族制的管理。在清代统治者的支持之下,宗族祠堂具有了审判权,一般的家庭矛盾、田土争端都可以在族长那里得到解决,基层治理的实现不仅包括小家庭中尊长对与卑幼的教令权的实施,而且包括宗族组织对自己本族人的管理。
为了使孝治推行得更加顺畅,清政府还设立了族正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削弱宗族制的不利影响,适当地对宗族制度予以限制,利用族正制度来推行孝治。
清代统治者之所以注重教令权的实施,强化以孝治天下,其原因在于:首先,清朝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清朝统治者深知少数民族统治的劣势,为使自己的政权长久,清朝皇帝们一直在积极接受汉族文化,努力汉化,尊孔崇儒在清代达到了顶峰,清代统治者必然将孝治天下奉为国策。其次,承接上一个原因,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以后常常面临着尖锐的民族矛盾,汉族排夷的思想使得清朝政权难以获得完全的肯定。
为了强调自身统治的合法性,清代统治者多次强调忠孝,把忠列于孝之前,《圣谕广训》中多把父子放在君臣之前,为的是移孝作忠。最后,清朝孝治的前提仰赖宋明以来教化的加强。
宋明以来新的宗族制代替了旧的家族制,且具有强化的趋势,而且伴随着宋明理学的发展,当时的社会对人的思想控制和影响越来越深入,渗透到了基层。在清代,国家的控制权将宗族组织纳入到了基层治理中,宗族组织开始成为了政府的基层组织。
二、教令权法实践反映的社会问题
1、尊长德性下降
为了贯彻“以孝治天下”的治国政策,清代统治者赋予尊长极大的教令权。在家的范围内,尊长可以对卑幼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和规定,而尊长本人的权力并没有多少限制,绝对的权力极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最大地激发人性中恶的方面,导致尊长道德下降,从而使得社会道德水平整体下降。
从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尊长享有权力,但有些尊长不能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清代尊长的教令可以分为正当教令和非正当教令,前者指日常生活中尊长对子女的指导和教育,后者则指尊长教令卑幼犯罪。
从社会实效的角度看,一方面,尊长教令子孙犯罪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碍于社会治理,违背了统治者的立法原意;一方面,卑幼听从尊长命令犯罪,这不仅不是孝的行为,而且事发后往往增加了卑幼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使得卑幼在接受尊长教令时陷入两难境地,给卑幼的生活带来了混乱与痛苦。
2、“杀人图赖”和泼悍的妇女
在清代子孙违犯教令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即清代多“杀人图赖”或“自杀图赖人”的情形。“身体暴力上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极端的例子,一个是自杀行为,在传统社会中,自杀本身不是犯罪,但法律规定‘威逼人致死’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个规定导致不少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自杀的方式‘借尸图赖’,形成传统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刑案汇览》记载的子孙违犯教令权案件中,有儿媳妇杀害婆婆图赖他人的情形,也有儿子杀害母亲图赖他人的情形。
在案例中婆婆因为气愤儿媳不听自己的教令而自杀的情况很多,这些婆婆们通过自杀的方式引起外界的注意,获得自以为的婆婆的尊严与权威,她们的自杀行为一方面会对儿媳产生心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但凡涉及人命的案件都会引入第三方——官府的介入,事关人命,相关的案件的审理会十分审慎,审判者们总会为婆婆的死亡追究儿媳的责任,这样一来,婆婆生前的愿望就达到了,儿媳既因为违犯教令受到了刑事处罚,又可以遭受良心的谴责,之后还很有可能一直生活在婆婆自杀的梦魇之中。
但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我们也不能排除部分妇女泼悍的事实。如陈东原引用的清人张锻亭的故事:“张锻亭是康熙己丑进士,官乐亭县知县,曾蓄一妾,而夫人悍妒,于其夫远宦时,将妾遣去,锻亭深以为恨,因作《借米谣》三首。”
当时的小说中也多见悍妇的形象。明末的小说《醒世姻缘录》中刻画了好几个泼悍的妇女形象,例如打老公的计氏、素姐、寄姐等人,清代小说家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也多篇写到了悍妻,例如“江城”、“锦瑟”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现实。
赵毅和赵秩峰论述了悍妻产生的原因,他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儒家正统的家庭伦理对平民百姓实际的生活影响不深。“正统的儒家家庭伦理原本就是为‘君子’、士大夫阶层所立的规范。皇亲贵族腐败于上,庶民愚盲不化于下,对家庭法规和儒家家庭伦理对社会的影响力不可估计过高。”
可以说,“礼不下庶人”到清代仍然适用。虽然清朝统治者一直在强调教令权,强调儒家伦理中的“三纲五常”,但在实际生活中,妇女不听从丈夫教令的情形仍存在,儒家伦理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有限。
结语
清代教令权制度是以“子孙违犯教令罪”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其本质是一种专制权力,是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体现,是孝观念的延伸,其内容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核心内容。教令权法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从早期氏族社会孝道思想萌芽到秦汉时已经有违反孝道的刑罚记载,再到教令权被法律吸收和认可,在清代成为一种重要的基层治理手段。教令权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治理作用。它赋予一家之尊长教令卑幼的权力,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同时,它还是一种义务性规定,尊长必须在家庭范围内完成对卑幼的教令和引导,要防止子孙违犯道德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