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妻和妾都是什么地位?差别有多大?
在古代我国封建社会中是比较注重伦常关系的,其中就包括了妻妾的地位之差。接下来听听小编讲一讲他的一些故事。
在中国,妻妾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时期。后来随着阶级名分制越来越趋向规范、严格,作为夫妻关系中,妾的奴属地位更加固定化。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
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妻一般都是指正妻,正室,妾一般指小妻,侧室。受影视剧的影响,大家普遍认为,妾室在家庭中的跋扈,往往因为备受宠爱从而提升了自己的家庭地位,但事实并非如此。
古代崇尚儒家的礼,礼则明确区分了在官宦家庭里,妾的地位与婢相似,可随意买卖,其家庭和社会地位都不高。
在这里,我们以明代的妻妾制度为例,为大家讲解明代妻妾地位的差异。
一、律法
“富贵人家,没一个不蓄姬妾。”,正是因为纳妾的现象普遍,为了防止妻妾地位失衡,而导致家庭混乱,法律法规也会设置相应条文,帮助家庭维持秩序。
《大明律》中对于“妻妾失序”有以下明文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
这些法律条文,使妻子在家庭地位变得稳定,不会担心妾的位置会居于自己之上。但法律条文只写清了对于妻妾地位变化的惩处,而在事实上,妻妾地位的差异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很显著。
从迎娶、服饰、丧葬等都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妻对妾而言,有着绝对的约束力。
二、迎娶
我们都知道妻是明媒正娶,而妾呢?则大多通过金钱购买而来,纳妾订立的这个文书不叫书,而叫做契约,它实际上是一种买卖的契约。这种买卖关系,注定了妾在封建家庭中的低贱地位,而且还有以后被转卖的风险。还有一种就是通过赠送,比如著名的吕不韦就是姬妾送给异人等等。
传统儒家士大夫在娶妻和买妾上都有自己的观点,他们觉得娶妻跟买田庄相似,均是为了求“实”,而纳妾则是为了“娱情”。作为丈夫对妻妾尚有如此看法,又何尝会对妻妾迎娶要求一致呢?
《儒林外史》中曾记载,扬州盐商宋为富的一次纳妾经过,当时纳妾成群的宋为富想要让沈大年的女儿沈琼枝为妾,可沈氏父女误以为对方是想娶妻。他们来到扬州后,宋为富没有认真筹备,黄道吉日、张灯结彩统统没有,他当时直接寻人把新娘抬到府上,再给沈父五百两银子,则算是纳了其女儿为妾。
沈氏父女看到宋为富此番做法,顿时明了,对方是想纳妾而不是娶妻。所以通过迎娶方式的不同,则可判断究竟何为纳妾,何是娶妻?寻常百姓早已心知肚明。
三、服饰:
妻妾服饰有明显差异,无论是官宦家,还是民间家庭,妻妾服饰均不同。官宦家庭,夫君是官员,也就意味着其夫人可能被封为诰命夫人或者等等其他名头,也就是我们常言的命妇。
朝廷法规中明确了命妇的礼服样式,见不同等级的人,则需穿戴不同服饰,见皇帝、皇后需穿特定的礼服,在家见丈夫、舅姑或祭祀时则有另外的服饰。明代命妇所穿戴的大衣、霞帔也有特定的等级,虽有些命妇的首饰相似,但会用数量的多少来加以区分。
普通家庭里,丈夫虽常宠妾,但心里知晓妻妾之别。历史所记载的西门庆贪淫好色,但当家里要为妻妾做衣裳时,妾是“每人做件妆花通袖袍儿,一套遍地锦衣服”。正妻呢?“两套大红通袖遍地锦袍儿,四套妆花衣服”。
西门庆都知晓,就更别说当时其他安分守己之人。所以单从服饰来看,妻妾的差别显而易见。
四、丧事:
丧葬的礼仪上,妻妾差异更甚。明法规定,正妻死后,即与夫君同穴合葬,如果是继室,也可享受合葬的权利,只是需要区分合葬位置,即左发妻、右继室,但自古就无妾与之合葬之例。
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在祖父小妾和父亲小妾的丧事处理中,完美诠释了以上之理。在给王弘撰的书信中明言,祖父的两位小妾死后都“葬之域外”,没有跟祖父合葬。
顾炎武父亲的小妾对顾炎武有养育之恩,再加之“五十余年之苦节”,无论是恩情还是品德尚佳,但顾虑其规定,顾炎武最后还是没将他们合葬,只是在礼仪上回报父亲小妾,“为位受吊,加于常仪”。
他能做的尚且就只有这些,并不会因为父亲小妾良好的品德,而更改丧葬方式。
五、相处:
妻妾相处分两种模式,一是相处和睦,二是妻妾相争。和睦很容易理解,两人以礼相待、未有冲突,本小节着重讲妻妾相争,冲突发生后,两者实力有何差异?
当古代妻子无法生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作为正妻,就无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为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动为丈夫置妾,以显示自己贤惠、大度,从而重新获得丈夫的信任。但这归根结底是怕众人私下议论,帮夫君纳妾,则为堵住众人悠悠之口。而本人则因妒忌,会将妾“置顿僻处”,更有甚者将妾置于死地。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说,就记载了很多悍妇或妒妇,她们为了得到丈夫的专宠,无不限制丈夫娶妾。
据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就曾记载一件事: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杀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东厂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拟赎如律,宣则赎杖仍致仕。上曰:“王氏虽命妇,例应纳赎,但肆意残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
王氏妻子仗杀侍婢十余人,最后却因为是命妇,所以纳银赎罪,被杖打五十,妻妾差异由此而出。明人沈德符在这一记载的后面有这样一段感慨:“此例若行于今世,足使士绅之妻渐惧不敢恣,但恐贵臣如杨宣,隐忍不敢发耳”。
前文提到妾多数都是买回来的,且夫君可以随意转卖小妾。但对妻子,则不能同上,法律明文维护妻权。妻妾相争,妾往往处于弱势,妻若善妒,妾的下场往往悲惨无比,不单是夫君能随意转卖妾室,正妻也可以。
例如“乡人郑叟出贾,妻遣其妾归贫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妾已身怀六甲,但正妻仍不顾,执意卖掉妾室,正妻权力显而易见。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明末清初人李渔,曾对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较:
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
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
明朝妻妾关系,并非影视般颠倒常理,妾室的各方面地位永远低于正妻,正妻若采取强硬的手段,妾室便永无翻身之地。当时的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无不强调妻妾地位之差。
夫君在家中时,从服饰上看到妻妾差异,自然知道何为正,何为娱,所以儒学中言:妻子为求“实”,而妾为“娱情”,也就不难理解了。夫君在家虽对妾更宠爱有加,但也知孰轻孰重,况且正妻还有很多手段可以发挥的不是吗?
但从丈夫享受肉欲的角度而言,确实是“妻不如妾”,而从那些身为小妾者的日常生活来看,却是妾远不如妻。
新中国成立后,纳妾制度才被彻底废除!但纳妾制度还能盛行数千年,也是有其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