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对刑部做出了哪些改变?
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对刑部做出了哪些改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解读,接着往下看吧~
龚延明先生在《宋代官制总论》中概述道:
“宋承唐制,此唐制,实则为后唐之制。”
宋朝建立以后,在许多制度上都承袭了唐末五代以来的旧制,官制亦是如此。唐末五代时期的官制体制就已经出现了较为复杂的局面,
有宋一代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使得原本就复杂的官制变得更为复杂。
唐末五代及宋初的刑部建制
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的复杂情况源自于唐代中后期。唐玄宗开元以后,唐朝的中央行政体制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唐朝的中央最高行政体系从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转变。此时的三省并未废除,但是在中央行政体系中已经失去了核心地位。
由于使职在此时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尚书省六部的职权逐渐被削弱。
这样一来,隶属于尚书省之下的刑部在这一时期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主要变化表现为:唐前期时刑部尚书掌管着刑部实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但随着刑部尚书不再掌管刑部的实际职责,对其法律素养的要求也随之下降。
在安史之乱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与使职的进一步发展,御史台的司法权力不断扩大,藩镇割据对司法权力的破坏,使得刑部的职权不断被削弱。
这就是刑部在唐代中后期的发展脉络。
五代初期的刑部建制在制度上大体沿袭了唐代,《新唐书·百官志》中有关于刑部的记载:“尚书一人,正三品·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除了尚书、侍郎以外,刑部下辖的四司官员在《唐六典》《新唐书》《旧唐书》中也有相关记载。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关于刑部郎中员外郎的记载:刑部司设“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刑部郎中与员外郎分别作为刑部的正副长官,其地位也不容小觑。
主要是来辅佐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来断定判罪的轻重以及是否符合情理。
《唐六典》关于刑部职官设置的记载,并不反映唐玄宗开元年间实际的官署设置,但确实隋唐以来理想的官员设置模板。按照这个模板,刑部之下共辖四司,每司有两名主要官员。
四司的职能不尽相同,自然所管辖的范围也不同。
四司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处理刑部应该负责的相关工作。
北宋建国初直至太祖朝后期,刑部与五代时期相比并无太大变动。但到了太祖朝后期,司门司的职能有了明显的弱化,只剩下了刑部一司。从《五代会要》卷一六《刑部》的相关记载中不难发现,只有关于刑部司和司门司的相关记载。
在其他关于记载五代的历史文献中,也没有发现都官司和比部司的相关记载,但都官和比部郎官的官称尚未废除。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刑部下所属的四司,在制度上保留得较为完整,但实际上发挥作用的只有刑部司和司门司。
尚书刑部与之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宋会要辑稿》中关于刑部的记载:
刑部“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分覆旬奏狱状,后止三员。”
以上记载反映了北宋初期的刑部建制。此时的刑部虽然未被废除,但其下辖“四司”的相关职能已经通过他官差遣的形式来得以实现。司马光曾说道:
“神宗皇帝以唐自中叶以后·门下覆省,尚书施行。”
司马光并非反对三省分立,而是担心门下的封驳权过大而影响行政效率,因此建议“门下覆省”。
因此,司马光的思路也离《唐六典》三省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张不远。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宋神宗在熙宁元年(1068),进行了官制改革,
使得宋朝的官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元丰改制及以后的刑部建制
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宋神宗以《唐六典》为蓝本,想要恢复唐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度,进而进行了一系列较大规模的官制改革活动,即“元丰改制”。这是宋代官制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并且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一件大事。
自然此次改革在宋朝历史上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
《宋会要辑稿》引用《两朝国史志》中关于刑部的相关记载云:“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杂己上或朝官充·司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以上的记载则反映了仁宗朝与英宗朝的刑部建制概况。
由此可知,从淳化以后直到元丰改制,刑部的建制并无大幅度的变化,只是在人员上略有增减。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司法部门在经历时代的洗礼之后也变得更为细致、分工更为明确。宋初,“台、省、寺·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刑部在此过程中也朝着更加司法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直到淳化二年,刑部的建制逐步走向成熟。
在淳化以后也有些许变动,但并没有大幅度的变动,此制度一直延续到了元丰改制时期,才有一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元丰改制机械地推行“二十四司”的体制,“元祐更化”对此进行了适度地纠偏,即“以都官兼司门”。
“绍圣绍述”是宋哲宗亲政后对“元祐更化”的纠偏,但仍然循着虚化刑部之司门司的职能的思路去重构官制。这说明刑部下辖的都官和司门在人员配置上的同一性。按照汉代官制,“都官”是负责“诏狱”的,与御史台的职能类似。
而这一职能还写进了宋人编纂的《资治通鉴》。
因此说,在刑部职能的建制方面,必定是以“都官”的职能掩盖司门的职能。“都官”职能的凸显也是刑部作为中央司法机构的典型制度体现。如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就进一步凸显出了都官在刑部各司中的传统而重要的地位。在实际的官制运行中,比部主掌与财务审计相关的案件,而都官与司门则发挥着刑部的其他基本职能。“六部”之下设立“二十四司”的体制(相应地刑部下设立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
虽然在具体设置时有些许的变数,但是却得到了延续,贯穿了两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中反映了元丰改制后六部权力及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但这种体制的影响贯穿了两宋:“自元丰官制,尚书省复二十四曹·工屯虞水,生身饿鬼。”
吏部、户部、刑部都是公务十分繁忙的部门。
这与宋初三省制虚化,吏部权力由审官院代偿;户部权力由三司使代偿;刑部权力由审刑院代的格局大相径庭。这就是官制上的“元丰体制”的延续。至于从相权角度去界定的“绍兴十二年”体制则另当别论,也并不影响元丰官制在南宋时期的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