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朱元璋是怎么结局官吏问题的
对朱元璋和官吏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明代初期,朱元璋是如何解决官吏养问题的?
朱元璋重视孝道,不仅是发挥“孝”作为道德伦理的教化作用,从精神层面控制天下臣民,还将孝道的观念融入其治国理念之中,采取相应措施将其推行于天下,体现为推行老人制度和官吏移亲就养政策,族表忠孝和开设养济院等。
司法中的孝治
朱元璋以元代法度废弛而招致灭亡为鉴,格外重视修订法律的相关事宜,亲自率领群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包括有《大明令》、《大明律》和其亲自编订的四部《御制大浩》等等。朱元璋认为“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法律是用来防范民众犯上作乱和辅助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伦理道德是依靠民众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其本身不具备任何惩罚性;法律则是君主借助国家为依托制定的相关条文,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反条例的人可以采取相关的惩罚措施。
以孝入律
《大明律》是一部一统的刑法典,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了唐宋法律以内容分为十二篇的结构,仅保留“名例”列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为律名。相较于唐律而言,其条目的数量进一步减少,对于涉及伦理关系的犯罪降低处罚程度,普遍加重对涉及国家、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罚。同时,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将孝道观念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孝道的实施,同时对不孝的行为进行惩处。
《大明律》中最为严重的罪行被归纳为十恶,是指危害江山社程、毁坏宗庙建筑、叛国、谋杀官吏、谋杀父母等十恶不赦的罪行,而其中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条的内容与孝道有关。恶逆是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家族的血亲长辈。不睦是谋杀或犯卖绍麻以上亲属,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不孝是指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或家族长辈;祖父母和父母在世时,瓜分家产;父母去世时,子女有嫁娶事宜;祖父母或父母的丧事,隐匿不报;假称祖父母或父母去世等行为。
内乱是与小功以上亲属、亲父祖的妾室通奸。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条直接涉及到惩治对祖父母、父母或是直系血缘亲属的不敬行为,或是有损其躯体甚至是其生命的行为。内乱是指血缘亲属或与长辈妾室私通的行为。将悖逆孝道的行为与叛国谋逆的重罪共同放入十恶条,足见朱元璋对孝道的重视程度。
孝道是以子女赡养父母为核心内容,故而相关法律条文多是围绕户律、礼律和刑律三部分。在《户律·婚姻》中列举以下周顾伦理且不孝的行为:子孙在父母或直系血缘亲属去世时嫁娶;子孙在祖父母或父母犯有死罪而被囚禁时嫁娶;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成亲或是纳为妾室等。在《礼律·祭祀》中列举了有违礼制且违背孝道的行为,隐匿父母去世的消息;身为独子抛弃年逾八十的祖父母或父母前去上任;父母去世不及时安葬;发掘毁坏亲属的棺撑或坟墓等。
在《刑律·人命》和《刑律·殴打》中列举了谋杀或殴打亲属的行为:谋杀父母及祖父母等血缘亲属;谋杀故夫的父母及祖父母;殴打大功以下尊长;殴打父母及祖父母等。朱元璋对有违孝道的人施以严刑峻法,却对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宽有。“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子孙为父母及祖父母报仇,杀死行凶者按律当斩故而轻判其罪,仅是杖六十。
同时,施行此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犯十恶不赦条中的罪行,祖父母或是父母年迈多病而家中没有次子奉养,如此臣民才能以“存留养亲”为由,上书请求皇帝延期处罚。为防范臣民身为独子因罪而死,导致其父母老无所养情况的发生,朱元璋制定“存留养亲”条,意在鼓励天下百姓赡养并善待父母,以此推行其孝道观念。朱元璋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推行孝道,既借助严刑峻法是来震慑天下臣民,又将宽肴行孝道者罪行的做法融入于刑法之中。
“屈法”以申“纲常”
明代的法律是由君主命令大臣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是用来统治民众的重要手段。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行政和司法大权,他制定法律,对违法犯罪的人依律判处,借助刑罚来威慑百姓。在多数情况下,臣民违反相关法律,要以律论处;而在少数情况下,某些臣民因行孝道而有违律法,朱元璋作为君主却会赦免其罪行,这就产生了屈法以全孝道的做法。朱元璋认为“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有人出于孝道愿以己身代受父罚,感念其父子情深,故而“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
天策卫兵卒吴英之父因罪下狱,吴英诣阔陈情,自愿为官奴,替父赎罪。朱元璋认为吴英自愿以身代父受罚,其心可嘉,其情可表,但为人子者,理应在平时就劝谏父亲,这样就不会遭此祸端。他还告诫吴英,“汝自今凡遇父有不善,当即谏止,若不听,必再三言之,使不陷放非义,斯为孝也。朱元璋赦免吴英父亲的罪行,是要此事为例,向天下百姓彰显行孝道的好处,从而推行其孝治政策。
江宁人周碗之父为滁州牧,因罪判处死刑,时年周碗十六岁,上京面见皇帝并请求以身代父。朱元璋怀疑周碗年幼,受人教导才要如此行事,下令要将其斩首。周碗听此圣旨,却是面不改色。朱元璋对此十分惊讶,故而下令宽有其父,改判为流放戍边。周碗再次进言,说“戍与斩,均死尔。
父死,子安用生为,顾就死以赎父戍。”朱元璋闻此言,更加生气,下令将其绑缚送去市曹,而周碗却面露喜色。朱元璋这才察觉周碗的孝心,即刻赦免他父亲的罪过,亲自在御屏上题字“孝子周碗”。不久之后,周碗被授予其兵科给事中一职。
无论是出身兵卒的吴英,还是年幼的周碗,他们都是主动以身替父受过,皇帝赦免其父的罪行。朱元璋作为大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屈法”以申“纲常”。但这并不意味着出于孝道而代父受过者,无论所犯何罪都会被皇帝赦免。例如,常熟人虞宗济的父兄触犯法律,官吏即将逮捕他们。虞宗济告诉兄长“事涉摇役,国法严,往必死”,但父亲年迈多病,兄长尚未有子嗣,而自己己有子嗣,愿以身相代。虞宗济“挺身诣吏,白父兄无所预。吏疑而讯之,悉自引伏”,于洪武四年被斩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是为了巩固其政权。宽有子代父过者,即父母触犯法律而其子女愿受其过,朱元璋宽有其孝行,予以赦免。此举既树立了孝子贤孙的典范,又彰显了“仁君”风范,从而更好的推行其孝治的政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没有明确的量刑原则,或是完全宽有罪行,或是允许子女代刑,或是一定程度上减轻罪行,这都取决于朱元璋个人的心意,他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对司法拥有任意解释的权力,对法律中一统的量刑标准置之不理,此举破坏了司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孝道优先
朱元璋将孝道精神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在执行相关法律规章时,以孝道为准则,既会对父母犯罪而其子女愿以身代刑者,予以赦免或是减轻处罚,又会应允因触犯法律却为赡养父母而上书请求延期惩处的臣民。其推崇孝道优先的原则,并不拘于法律条文之中,如若百姓行孝道,哪怕其行为与法律或是政策向悖,也会赦免或是减轻其责。朱元璋此举是为让天下臣民以孝道为生活准则,将孝道融入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
北平某个百姓被人诬陷,逮捕到了京城,他的儿子上京告御状,以证其父清白。而事情真相大白之后,刑部却告其子越诉,要予以惩处。都御史赵仁执奏,其子“诉父枉,出其至情,不可加罪”。如若儿子了解父亲是被人诬陷的,却不为其伸冤,而任凭其父下狱,此举非孝子所为。朱元璋也认为,“子诉父冤,出于至情,不可罪”,就没有追究其子越诉的行为。
刑部官员状告其子越诉,是按律行事,儿子为父伸冤,越级上诉,其举有违律法,刑部官员是依法办理。而朱元璋和都御史则是感念其为父伸冤,出于一片孝心,故而法外开恩,不予追究。龙江卫的小吏因犯有过错被罚书写,恰逢其母去世,想要回家为母守丧,而吏部尚书詹徽却不同意,小吏就击登闻鼓上告于皇帝。皇帝召见詹徽,切责他,詹徽听后十分惭愧,应允小吏回家为母守丧。因错受罚,是为人做事应守的原则;而为母亲守丧,是为人子女的本分。
两者并无冲突,但小吏受罚期间母亲去世,这就引发了两者间的矛盾与冲突。詹徽不同意小吏回家为母守丧,是为惩处其工作上的过失,而朱元璋是以孝道为出发点,以母子亲情为重,这才让小吏回家为母守丧。
永州府祁阳县人郝安童,其父玄戍定辽以卒,安童理应为之补役。明代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同时百姓需要承担摇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而郝安童是家中独子,在父亲年迈后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军役。但因其母亲年迈又没有其他兄弟可以供养,而其姑姑守节且年老无依,家中长辈全凭安童照顾才能安度晚年。为赡养家中老人,安童诣阔陈情。朱元璋闻之,其情可悯,故而下诏免除孝子郝安童军役。
无论是为父伸冤而越诉的孝子,还是为守母丧而击登闻鼓的龙江卫小吏,以及为赡养长辈而诣阔陈情的郝安童,他们都为了孝道而求见皇帝,虽然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法律,但皇帝因感念其孝心并没有追究其责任。换言之,朱元璋提倡孝道优先原则,以孝道为重,对于其有违律法之处,网开一面,不予追究。
此外,有官吏因触犯法律,以行孝道为由向皇帝请求减轻处罚。例如,北平都司吏杨献因罪下狱,上书陈情,曾卧于冰上,以求生病父亲可以痊愈,朱元璋下令核实后,就释放了杨献。
朱元璋“屈法”以全孝道,赦免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臣民,其意在树立孝子典范,标榜天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朱元璋会轻视法律的作用,因孝道而被赦免的臣民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罪行并不会得到赦免。朱元璋“屈法”以申纲常,是为发挥孝道的教化作用,从精神层面控制民众,若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是要依仗法律的威慑力。
但在帝制时代,法律始终无法摆脱皇权的束缚而独立存在,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一直受到冲击,从西周时期贵族享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到后来由皇帝裁决或是依法减轻处罚的“八议”,贵族或是官僚阶层在法律上都享有特权,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是源于帝制时代始终推行“人治”高于“法治”的政策,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不能彻底发挥其治国的作用。而朱元璋推行以孝治理天下,在司法中宽有孝子的举动,就是以孝为由而放宽量刑标准,这与“八议”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冲击法律的公平性,体现着皇权高于一切的原则,这是帝制时代所特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