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清朝官员任职很科学,三种地方不能去需回避

  在谈到古代官员制度的时候,有一个现象必须要重视一下,那就是古代任官的回避制度。所谓的“回避”,就是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在任官时规定某些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而必须回避的制度。这种制度,开始于东汉后期,如相互通婚之家不得为上下级官员之类。以后陆续发展,普遍于唐宋,而严密于明清。回避制度大约又可分为三个方面: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

  以下主要以清朝的官员回避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亲族回避

  就是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师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应当回避,改任他官。

  这种亲族回避以清朝最严,凡是京中各衙门主官的子、孙、侄、弟,以及舅父、岳父、妻弟、女婿、外甥等都不能在衙中任职,表兄弟、两亲家也得回避。

  对于司法、监察、钱粮、主考等方面的官员回避制度尤其严格,凡三品以上京官的子弟一律不得担任监察系统的官职。对地方官的要求和京官大体相同,各级主官的亲族均不得在所辖地区做官,并特地加上师生关系这一条。

  此外还规定,本省道、府以上地方官中有兄弟、叔侄等关系的,应与外省对调。凡省级主要官员如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受命之时,若与该省中其他主要官员如学政、河工、盐务等有亲属关系者应上奏皇帝,由朝廷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地区回避

  就是规定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为官,以免因乡土、亲戚关系而结党营私。这一制度也始于东汉,但一直到唐宋时期执行的都不到位。明清时,在这方面规定就比较严格。

  清顺治时规定:外官回避本省,教职回避本府,户、刑、工部司官回避本省(因为这三部所属各司分管各省事务)。由于当时财赋主要供应地区是苏杭平原,故又“令户部司官,不得用苏、松、常、镇、杭、嘉、湖人”。

  康熙时又有补充规定“五百里内者,省虽有别,仍应回避”。雍正时将回避制度扩大到满、蒙、汉军八旗人员。而且,这种回避本省的制度中,除本人家乡外,还包括祖籍所在地,包括本人做官之前当过幕僚的地区在内。对于各官府的吏员,回避制度较官员稍宽,只是“不得在本州、本县及距离本籍三百里内当差。”

  地区回避对地方各级学官,即府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及各级学校中的训导,限制较宽,规定只回避本府,即所谓的“教职回避本府”,可以在本省内其他地方当差。

  职务回避

  这是清代对亲族回避和地区回避的一种补充。是即关涉亲属、又关涉地区的回避,主要的规定有:

  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该省籍人士担任。例如户部下设十四个司,分管十四个省的事务,则山西司郎中不得用山西人,山东司郎中不得用山东人,以此类推。

  与此相关,若本司郎中与所管省的主要官员布政使、按察使有亲族关系,也应回避。同时,直隶人不能担任维持京师治安的五城兵马司,也属于这类回避。

  都察院中的监察御史,不能监察本省,也不能受理有关本省的案件。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则不能在京中担任御史。这类规定很明显是为了防止内外勾结、防止利用监察的权力谋私。

  自雍正设立军机处后,军机处逐渐成为中央的权力中心,为防止内外勾结和泄露机密,所以“大员子弟不准充军机章京”。嘉庆十六年(1811年)更明确规定:“文职京官三品以上,外官臬司以上,武职京官副都统以上,外官总兵以上亲子”一律回避,这是清代颇为特殊的回避制度。

  以上这些回避制度大多针对的是文职官员,武职官员由于军事调动,征战等具体情况,所受到的限制要比文职少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