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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和“县令”有什么区别?清代县令权力有多大?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知县”和“县令”有什么区别的文章,欢迎阅读哦~

  知县一说源于唐朝,当时若是县官暂时出缺,又暂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去做县令的时,朝廷就会让县上的其他正式官员,如县丞、县尉、主簿等其中一个去暂时行使县令的权力,但是此时因他并非是县令,只是代理,所以就称其“知县事”。

  宋时,阶官制度未实施时,朝廷有时会派京官前往地方兼领一县之长(《宋史。职官志》载“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而此时这类以京官充任地方官的县令,就被称其为“知xx县事”,如充任益都县令,则称为“知益都县事”(《宋史。职官志》载“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

  自此“知县”开始慢慢成为一县之长的专属称呼。当然宋时的“知县”只是“临时工”,“正式工”的称呼依然是“县令”。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官制,“知县”才正式成为县一级的正式官员,并成为一县之长(《明史。职官志》载“县。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典史一人。”),位列正七品。

  清时则在大体延续明朝的官职,所以知县一职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清朝一县之长的官号。

  首先清朝的知县同明朝一样,也是一县的最高民政长官,为列正七品。所以如果按照品级上并不高,用“芝麻绿豆的小官”来形容知县,我想是再好不过的了。

  如果以权力来说的话,知县的权力虽然在那些知府、巡抚、总督、尚书的眼里不算什么,但是在县一级中,县令可谓是如同土皇帝一般的存在,正所谓“抄家的知府,灭门的知县”,想想看能让一个家庭被灭门的,你说知县在县里的权力大不大。

  那么这么一个在县里“作威作福”的知县,他的职责到底有哪些呢?

  第一、“凡赋役,岁会实征,以丁产为差”。每年根据本县的人口、田产的数量,来负责征收相应比例的赋税,及分配本县应该承担的徭役。

  第二、“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当本县出现收成欠佳,亦或遭遇自然灾害时,可上表府或省,请求酌情减免当年的赋税、徭役。

  第三、“决讼断辟”。凡在本县发生的案件由知县负责审理和定刑。但需注意知县完成案件的审理后,需上报州府,只要不是死刑,则只需各省的刑部清吏司审定即可,如江西的案件就交由江西清吏司决定,刑部同意后,知县方可执行刑法。

  第四、“劝农振贫”。知县需在春夏农忙季节,巡行乡间,鼓励及督促百姓要努力种地、养桑。同时知县还需救济和帮助本县的穷人。

  第五、“讨猾除奸”。知县有肃清本县奸佞小人之责,对于那些欺行霸市,鱼肉百姓的狡猾之徒,知县一定要严厉打压。

  第六、“兴养立养”。知县有发展本县农业生产,提高本县的生活水平,及教导本县百姓,大兴教育,树立教化之责。

  第七、“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只要涉及本县的事情,知县都有权管辖,如向朝廷举荐本县的人才、在本县宣读及执行朝廷的法律、负责向本县年老而又贤能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按时供给酒食,并替朝廷加以礼敬、负责本县的祭祀活动等。

  可以说清朝的知县,职责很繁琐,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只要在该县发生的事情,知县都有权处置,哪怕只是百姓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只有知县认为该管,他就可以管。

  当然,朝廷虽然赋予了知县如此多的权力,但也不奢望他一个人就能完成,所以朝廷还替知县配备了很多的助手。如县丞、主簿负责替知县处理粮马、征税、户籍、缉捕的事情,典吏负责替知县处理巡逻、牢狱之事,县教谕负责替知县处理县学事宜,驿丞负责替知县处理往来迎送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