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王安石的变法为何失败?是新法弊端太多吗?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其实,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

  但事实上,王安石强行推行“青苗法”,结果非但没有便民利民,反倒成为一项扰民乱政之举。

  其一,“青苗法”推行时,虽然朝廷明文规定取息2分,“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许多地方明令取息3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

  农民得青苗钱“陈色白米1石,却将来纳新好小麦1石8斗7升5合,所取利近1倍”。

  其二,“青苗法”推行时,官吏向百姓强制摊派。王安石在全国广泛推广推行“青苗法”时,虽然也考虑到推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了许多相关规定,

  如:民户自愿请贷,“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归还之时,或缴纳粮米,或缴纳时粮价贵亦可缴纳现钱,“皆许从便”等,

  可谓也比较完备。但州县官吏“务以多散为功”,更为了捞取好处,“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民间喧然以为不便”。

  其三,新法推行的过程成了地方官吏从中捞取好处、雁过拔毛的机会。过去,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贫民向官府贷款,

  要经历申请、审批、还贷等诸多环节,每一环节都成关卡,“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胥吏千方百计设门槛捞取“好处费”累加起来,

  甚至比私人高利贷利息高许多。“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3分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

  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涨,此臣所亲见。”“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官府胥吏逼债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手段更严酷。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农民还不出钱,官吏们则“鞭笞必用”。苏轼对此就颇为不满,

  并发而为诗:“我是朱陈旧使君,劝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风物哪堪画,县吏催钱夜打门。”如此做法,农民更加难以忍受。

  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最终,青苗法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