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唐朝时期为什么要建立海上外贸管理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唐朝是古代封建历史上最强盛的国家之一,海上对外贸易也十分发达。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当时的中国,政局统一,经济繁荣,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些都为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于是汉朝不仅在西北陆地出现了连接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从渤海到南海还出现了许多新航线。

  汉朝也因为繁荣的海上对外商品交易,成为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的开拓时代。而此时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基于其珍异物品采购与享用的特性,已为君主所直接掌握。东汉之后至隋唐之前,中国长期陷于分裂和战乱,经济停滞、交通阻绝,但中外商业往来依然存在。

  这时期的海上外贸地区仍以南海为主,交换的商品以中国的丝织品和国外的珍宝异物、奢侈品为主,交易量不大,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对于政府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虽无明文,但从各种记载来看,大多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不加以限制。从此中外公使通商不绝,海上对外贸易开始恢复繁盛。

  一、立法背景:对外贸易格局的变化

  唐朝国力昌盛,声威远播,它的富庶不断吸引着各国商人的到来。亚、非地区许多国家的使节、商贾、学者、艺术家、僧侣等不断来到唐朝访问和贸易,唐朝派出的使臣和僧侣、出国经商的商人也同样不绝于途。唐朝政府开放且优厚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使得众多国家与唐交好,外商常年在华居住。

  唐初,中国的对外贸易以陆地边境交易为主,唐朝政府通过西北陆路与中西亚各国有着密切的交往。由此东南海路对外交往的地位愈显重要,经济中心开始南移,海上对外贸易逐渐取代了陆路对外贸易所居的主要地位,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自从唐朝帮助新罗统一朝鲜半岛后,两国不仅有着友好而频繁的朝贡贸易,民间商人的往来更多。新罗商船有的经渤海口到达山东半岛,有的则到达长江口。部分新罗商人在中国沿海城市长期聚居,形成历史上著名的“新罗坊”。新罗的工艺品、人参、牛黄等大量输入中国,中国的精美丝织品、文具、典籍也输入新罗。

  中日贸易交往在唐朝也非常频繁,除了带有贸易团体性质的贡使以外,来往的还有留学者和商人。即便在日本取消遣唐使之后,中日贸易的商船也没有明显减少。当时中国出口日本的货物主要有丝绸、瓷器、文具、典籍等,日本出口中国的商品则有琥珀、布匹等。

  公元7世纪,伊斯兰国家纷纷成立,幅员辽阔的商业贸易网络形成后,从印度洋出发,横跨中国南海的西亚商人活跃起来。他们将西亚、东南亚的黄金、银、香料运往中国,换取中国的丝织品和陶瓷。这个南海贸易的中心地就是广州,广州也逐步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海上贸易港口。

  而且唐朝的中国商船不仅在波斯湾有频繁的贸易活动,更远及北非的埃及阿拔斯王朝。由此可见,唐朝的海上对外贸易已经由之前的小宗奢侈品贩卖开始转向大宗生活品贩运,其对社会整体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日渐明显。频繁发达的海上对外贸易往来无疑推动了唐朝的中外交流,形成了文化交流的一个高潮。

  中国许多先进技术(如丝织技术、造纸技术、印刷技术等)、儒家思想和改造后的佛教等,都是在这前后传播到世界各地,国外的各种文化也大量传入中国。由此唐朝社会呈现出一种包罗万象、五彩纷呈的文化气息。经济的繁荣和国内政治的稳定,使得唐政府有能力顾及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

  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将海外珍异物品的采购与享用严格纳入专制统治,以备浩大的宫廷需求;更是为了有效的管理日渐增加的普通商品的海上对外贸易,获取可观的商税收入。

  二、唐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

  随着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开始正式确立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官方海上外贸的法律规范

  朝贡作为中国古代外交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商周时期,我国便开始出现原始的朝贡制度。到了汉朝,朝贡制度初步确立的同时,也给朝贡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西域各国常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

  盛唐时期,四夷宾服,朝贡制度日趋成熟,对官方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也日趋规范。私人海上外贸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历朝在海陆边境皆设关津。在唐朝,私人出入边境参与贸易活动的,并不能随随便便自由往来。唐朝的法律将百姓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边境的行为称为“私度”或“越度”,予以严惩。

  2、海上出入境商品检验的法律规定

  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自周朝开始,我国便开始对出入境商品进行限制,但对违禁品的种类及走私的量刑并未作具体规定。到了唐朝,政府对禁止出入境物品的种类、数量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珍珠、丝织品、金银铁等物品都属于禁止贸易的商品。

  唐朝的海上对外贸易,除了前文所提及的官方“收市”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私人贸易。有胡人向玄宗进言,认为海南多珠翠奇宝,可以前往经营市舶之利。面对如此诱惑,玄宗很是心动。然而监察御史杨范臣劝谏,认为市舶与商贾争利,非王者之体,玄宗还是放弃了。可见唐初的统治者对海外贸易的经济利益并无太多涉足。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国力大损,藩镇割据的格局和连绵不断的战事,让唐政府的中央财政日益困难。在此困境下,唐政府不得不想方设法扩大财源。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由此正式将商税缴纳纳入国家财政。

  在此情况下,向外国商人征收商税也成为历史必然。之后唐德宗派遣王虔休出任广州市舶使,开始改革市舶制度,从而将收税职能正式纳入市舶司职责。所以唐后期的海外商人在商船入境时,需要缴纳“舶脚”,在中国境内进行民间交易时则需缴纳“两税”。

  虽然针对舶脚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目前并无可靠且明确的史料记载。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在唐中后期,政府曾就海上对外贸易征收一定关税的事实。然而即便如此,唐政府却并没有过于夸大市舶制度的缴税职能,相反却更重视对蕃舶贸易的维护,不希望过重的税赋影响商人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积极性。

  三、执法机构设置:市舶使的出现

  汉武帝时,设置了对外贸易的两个管理机构,一个是负责朝贡的大鸿胪,另一个是负责官方海上对外贸易的少府。唐朝继承了隋朝的互市制度,与此同时也开始逐步分离外交事务与贸易管理。

  在陆地边境地区设置了押蕃落使,在南方沿海地区则设置了押蕃舶使,两者一般都由当地的节度使兼任。于是唐朝形成了北方陆地互市与南方沿海蕃舶贸易共存的对外贸易格局。

  1、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管理机制

  唐之前,历代海上贸易管理权一直属于地方长官,中央除了需要地方保证常例的供奉外,并不要求将海上对外贸易的利润收归中央。这种情况到了唐初依然如此,唐初对南海蕃船的管理也是沿袭旧制,由地方长官负责。

  玄宗开元年间,始设市舶使,打破了海上对外贸易被轻视的局面,也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在海上对外贸易管理上权力争夺的开始。中央政权第一次派遣专门官员——市舶使,到岭南与海外蕃商进行交易,购买舶货。然而即便中央政府已经开始插手市舶事宜,但直到唐朝灭亡,地方长官都一直掌握着市舶管理的主要权力。

  2、市舶使职位的逐渐固定

  唐朝的市舶使官职经历了从临时出任到相对固定的变化过程。根据当时海运技术条件的约束,唐时的海上运输对季风和洋流的依赖性非常大。所以,正如《唐国史补》中所述,“每岁至”这种一年来一次的情况,正是外国商舶到达广州的时间大多集中在特定季节的客观事实。

  3、市舶使设置区域的单一

  唐朝时,海上对外贸易繁荣的港口主要有安南、广州、泉州、扬州等。其中,广州和安南尤为重要,魏晋以来人们就常以“交广”连称这两大海上贸易的中心城市。关于唐朝市舶使的设置区域问题,学者们大多认为唐朝市舶使主要派往安南和广州,而泉州和扬州并无确凿史料可以证明设有市舶使。

  四、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

  唐前期,海上对外贸易这个新兴的经济部门,并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然而随着海上对外贸易量的逐渐增加、开元时期之后政治制度的变革和国家经济财政的变化,使得国家设立相应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成为必然。

  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在其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腐败现象。“检阅”蕃舶、“存问”中的“阅货宴”、“纳舶脚”等作为法律规定地方长官管理海上外贸的职权,实际上常被岭南节度使当成敲诈勒索的手段。

  第二,唐中央政府设立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目的,开始更多地考虑经济利益。唐之前中央政府的外贸管理法制,更多的是基于政治上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

  直至隋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权基本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仅仅通过上贡分享部分收益。而唐朝则不仅仅局限于此,中央政府开始直接设立海上外贸的管理机构——市舶使。无论其最终是否真正做到与地方政府在海上外贸管理上的分权,它都已经为后世树立了榜样,开辟了一个国家财政的重要财源。

  正是因为中央政府的重视,唐中后期的市舶贸易日渐兴旺。这种商品经济力量的消长涨落,也成为日后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变迁的制约因素。因此,可以说,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基础,相比前朝更为牢固。

  第三,唐后期虽然有所发展,但依然与后世市舶贸易繁盛时期的市舶司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更多的体现了官方采购的职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舶贸易管理机构。正如学者王贞平所说,“市舶使的活动不外乎是将京师市场上的宫市活动扩展到了沿海地区的舶来品市场”。

  结语

  相比而言,之后的宋朝中央政府在获取“市舶之利”的自觉性和方式手段的成熟性上,要远远超过唐朝。而宋朝将海上外贸管理机构从市舶使发展成为市舶司的过程,也标志着唐之后我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日趋成熟。